(2014年12月10日三届七次理事扩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为充分发挥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地质勘探安全分会“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加强对地质勘查行业安全生产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提高,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协同创新安全保障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科研、设计、教学机构及产品制造、技术服务商等建立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同盟。
第三条 协同创新安全保障应当遵循遵纪守法、互助互利、协作分享、共同进步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协同创新安全保障内容
第四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认真贯彻落实和执行安全生产行业及地质勘查行业安全生产规范、规程、标准。
第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间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技术、方法互相学习借鉴活动,持续提高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地质工作野外生存、自救、互救等能力。
第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当积极推进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装备体系建设,共同推动地质勘查安全生产技术进步,持续改善本单位安全防护与应急救生装备条件,努力提高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第七条 在公约成员单位驻地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驻地公约成员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紧急救援和应急保障服务;在同一区域作业的公约成员单位应当互相协同保障和互相协同救援。
第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当协同创新建立基于“地质云”、野外工作站和公约成员单位的全国地质勘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服务体系,建设和维护高效、有序、统一的全国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系统,为地质勘查行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 公约的履行
第九条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地质勘探安全分会会员单位及其他自愿加入履行《地质勘查行业协同创新安全保障公约》的单位,应当本着自觉、自律的原则履行本公约,并且倡议其他相关从业单位积极遵守。
第十条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地质勘探安全分会秘书处是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加入和退出本公约的成员单位管理,定期公布加入和退出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名单,及时将本公约向备案部门和社会及成员单位公布公约在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认真贯彻落实和执行安全生产行业及地质勘查行业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标准,同意(或加入后退出)履行《地质勘查行业协同创新安全保障公约》的单位,应当向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地质勘探安全分会秘书处提出加入(或退出)履行《地质勘查行业协同创新安全保障公约》的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本公约涉及的全国地质勘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服务和全国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系统的运行规则及技术标准,须经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地质勘探安全分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或不认真贯彻落实和执行安全生产行业及地质勘查行业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标准,或不履行驻地区域内紧急救援和应急保障公约成员单位,或在同一区域作业不履行就近协同保障、协同救援,并对公约成员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其公约成员单位资格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公约成员单位不遵守“全国地质勘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服务规则”、“全国地质勘查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系统运行规则”及其相关技术标准,对公约成员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证核实或者组织评估后,由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地质勘探安全分会理事会视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其公约成员单位资格。
第十五条 本公约实施相关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地质勘探安全分会发起,经2014年12月10日第三届七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一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地质勘探安全分会负责修改和解释。